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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陳仕偉

  • 原告
    秉億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秉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偉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7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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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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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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