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陳仕偉
- 原告秉億金屬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秉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偉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原告與被告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7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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