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弘邦銲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賓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原告與被告瀧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9,2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