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彥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8,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