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旭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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