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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告
世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郁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旭珅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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