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張森安 被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建物蓋回,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