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張森安
- 被告
-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建物蓋回,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