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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許可證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賈中漢、陳月嫌

  • 原告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中漢 被   告 誼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嫌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證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74-01號高雄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權利義務,移轉登記至原告之管制編號:E3201608。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作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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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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