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 原告
- 華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海華
- 被告
- 李奕誼
- 被告
-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附表所示物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2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品名與規格│數量 │單價 │市價(數量×單價) │ ├─┼─────┼───┼───┼──────────┤ │1 │支撐柱2M3 │800 │264元 │211,200元 │ ├─┼─────┼───┼───┼──────────┤ │2 │支撐柱1M2 │1600 │138元 │220,800元 │ ├─┼─────┼───┼───┼──────────┤ │3 │支撐柱3.5M│600 │490元 │294,000元 │ ├─┼─────┼───┼───┼──────────┤ │4 │支撐柱4M │1000 │535元 │535,000元 │ ├─┼─────┼───┼───┼──────────┤ │5 │支撐柱2M1 │1200 │241元 │289,200元 │ ├─┼─────┼───┼───┼──────────┤ │ │總價額 │ │ │1,550,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