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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告
華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華
被告
李奕誼
被告
奕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附表所示物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2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品名與規格│數量 │單價 │市價(數量×單價) │
├─┼─────┼───┼───┼──────────┤
│1 │支撐柱2M3 │800  │264元 │211,200元      │
├─┼─────┼───┼───┼──────────┤
│2 │支撐柱1M2 │1600 │138元 │220,800元      │
├─┼─────┼───┼───┼──────────┤
│3 │支撐柱3.5M│600  │490元 │294,000元      │
├─┼─────┼───┼───┼──────────┤
│4 │支撐柱4M │1000 │535元 │535,000元      │
├─┼─────┼───┼───┼──────────┤
│5 │支撐柱2M1 │1200 │241元 │289,200元      │
├─┼─────┼───┼───┼──────────┤
│ │總價額  │   │   │1,550,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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