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柏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綠工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5,000 元,並稱以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匯款予被告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 :29.57 換算成新臺幣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850 元(計算式:105,000 ×29.57 =3,104,85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7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