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博正國際醫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1,6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