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原告與被告洪鈴雅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