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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餘聯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勝 原告與被告餘聯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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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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