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6號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