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6號
- 原 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霖律師
-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02
-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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