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環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雪 被 告 林裕翔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區段443建號建物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惟上開不動 產係坐落於高雄市茄萣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