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陳建旭、劉珮雯、潘祖蔭、邱銘傳、張孝威、廖尚文、林崑海、邱佳瑜、王明玉、練台生、林文淵、葉一堅、林鴻邦、王志隆
- 原告劉逸翔
- 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蘇憶歡、黃建國、韓上棆、李潔、董明皓、俞吳奇、張智鈞、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以昇、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冠宇、許致誠、陳啟明、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永博、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毓倫、蔡承翰、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玉蘭、薛學華、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上裕、吳向品、黃浩哲、吳張鴻、吳姿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子騰、盧以馨、呂健豪、游仁汶、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楊綿傑、王宣晴、陳慰慈、徐聖倫、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豐德、陳雕文、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劉逸翔 兼法定代理 陳建旭 人 兼法定代理 劉珮雯 人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傳 被 告 蘇憶歡 被 告 黃建國 被 告 韓上棆 被 告 李潔 被 告 董明皓 被 告 俞吳奇 被 告 張智鈞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陳以昇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被 告 周冠宇 被 告 許致誠 被 告 陳啟明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趙永博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 被 告 黃毓倫 被 告 蔡承翰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玉蘭 被 告 薛學華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林上裕 被 告 吳向品 被 告 黃浩哲 被 告 吳張鴻 被 告 吳姿儀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黃子騰 被 告 盧以馨 被 告 呂健豪 被 告 游仁汶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楊綿傑 被 告 王宣晴 被 告 陳慰慈 被 告 徐聖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豐德 被 告 陳雕文 被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加總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6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46,5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照片撤下並刊登道歉文,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49,540元(計算式:46,540+3,000=49,54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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