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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陳建旭、劉珮雯、潘祖蔭、邱銘傳、張孝威、廖尚文、林崑海、邱佳瑜、王明玉、練台生、林文淵、葉一堅、林鴻邦、王志隆

  • 原告
    劉逸翔
  • 被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蘇憶歡黃建國韓上棆李潔董明皓俞吳奇張智鈞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以昇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冠宇許致誠陳啟明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永博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毓倫蔡承翰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玉蘭薛學華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上裕吳向品黃浩哲吳張鴻吳姿儀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子騰盧以馨呂健豪游仁汶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楊綿傑王宣晴陳慰慈徐聖倫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豐德陳雕文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劉逸翔 兼法定代理 陳建旭 人 兼法定代理 劉珮雯 人 被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傳 被   告 蘇憶歡 被   告 黃建國 被   告 韓上棆 被   告 李潔 被   告 董明皓 被   告 俞吳奇 被   告 張智鈞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被   告 陳以昇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被   告 周冠宇 被   告 許致誠 被   告 陳啟明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趙永博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佳瑜 被   告 黃毓倫 被   告 蔡承翰 被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被   告 黃玉蘭 被   告 薛學華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林上裕 被   告 吳向品 被   告 黃浩哲 被   告 吳張鴻 被   告 吳姿儀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黃子騰 被   告 盧以馨 被   告 呂健豪 被   告 游仁汶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楊綿傑 被   告 王宣晴 被   告 陳慰慈 被   告 徐聖倫 被   告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告 陳豐德 被   告 陳雕文 被   告 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加總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60萬元,應徵收裁 判費46,54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將原告照片撤下並刊登道歉文,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回復原狀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為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49,540元(計算式:46,540+3,000=49,54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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