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告
鄧心瑜
原告
陳宏育即十全豬腳小吃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黃明凱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明凱損害賠償等語,並未具體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所請求本院調查證據之方法,亦無法查知特定被告,致本件請求審判之對象究為何人,尚有未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