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4號
- 原告
-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賢德
- 原告
- 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盛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