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格 被 告 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所張貼之文章,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 元【計算式:3,000 元+3,000 元+1,000 元=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