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芹祥 原告與被告安閤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