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怡孜 原告與被告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