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7號聲 請 人 丞宏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