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廖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被告
-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昌
- 被告
- 張宸諺
原告與被告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
,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5,400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