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張宸諺 原告與被告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5,400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