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7號原 告 和合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永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18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