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 原告
-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家
原告與被告王國強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與被告王國強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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