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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原告與被告王國強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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