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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黃悅璇

  • 當事人
    楊佳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楊佳綾 黃齡儀 蘇子謙 林秀靜 戴雅婷 黃宜文 李克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邱昱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 1 │楊佳綾 │ 1,198,250元 │  12,880元  │ ├──┼────┼───────┼───────┤ │ 2 │黃齡儀 │ 1,536,300元 │  16,246元  │ ├──┼────┼───────┼───────┤ │ 3 │蘇子謙 │ 1,312,500元 │  14,068元  │ ├──┼────┼───────┼───────┤ │ 4 │林秀靜 │  420,000元 │  4,520元  │ ├──┼────┼───────┼───────┤ │ 5 │戴雅婷 │ 1,120,000元 │  12,088元  │ ├──┼────┼───────┼───────┤ │ 6 │黃宜文 │  910,000元 │  9,910元  │ ├──┼────┼───────┼───────┤ │ 7 │李克豪 │  799,200元 │  8,700元  │ ├──┼────┼───────┼───────┤ │合計│    │       │  78,4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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