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楊佳綾 黃齡儀 蘇子謙 林秀靜 戴雅婷 黃宜文 李克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邱昱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 1 │楊佳綾 │ 1,198,250元 │ 12,880元 │ ├──┼────┼───────┼───────┤ │ 2 │黃齡儀 │ 1,536,300元 │ 16,246元 │ ├──┼────┼───────┼───────┤ │ 3 │蘇子謙 │ 1,312,500元 │ 14,068元 │ ├──┼────┼───────┼───────┤ │ 4 │林秀靜 │ 420,000元 │ 4,520元 │ ├──┼────┼───────┼───────┤ │ 5 │戴雅婷 │ 1,120,000元 │ 12,088元 │ ├──┼────┼───────┼───────┤ │ 6 │黃宜文 │ 910,000元 │ 9,910元 │ ├──┼────┼───────┼───────┤ │ 7 │李克豪 │ 799,200元 │ 8,700元 │ ├──┼────┼───────┼───────┤ │合計│ │ │ 78,41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