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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告
楊佳綾
原告
黃齡儀
原告
蘇子謙
原告
林秀靜
原告
戴雅婷
原告
黃宜文
原告
李克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邱昱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 1 │楊佳綾 │ 1,198,250元 │  12,880元  │├──┼────┼───────┼───────┤│ 2 │黃齡儀 │ 1,536,300元 │  16,246元  │├──┼────┼───────┼───────┤│ 3 │蘇子謙 │ 1,312,500元 │  14,068元  │├──┼────┼───────┼───────┤│ 4 │林秀靜 │420,000元 │4,520元  │├──┼────┼───────┼───────┤│ 5 │戴雅婷 │ 1,120,000元 │  12,088元  │├──┼────┼───────┼───────┤│ 6 │黃宜文 │910,000元 │9,910元  │├──┼────┼───────┼───────┤│ 7 │李克豪 │799,200元 │8,700元  │├──┼────┼───────┼───────┤│合計│││  78,412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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