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5號
- 原告
- 楊佳綾
- 原告
- 黃齡儀
- 原告
- 蘇子謙
- 原告
- 林秀靜
- 原告
- 戴雅婷
- 原告
- 黃宜文
- 原告
- 李克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聖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芸言律師
邱昱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 1 │楊佳綾 │ 1,198,250元 │ 12,880元 │├──┼────┼───────┼───────┤│ 2 │黃齡儀 │ 1,536,300元 │ 16,246元 │├──┼────┼───────┼───────┤│ 3 │蘇子謙 │ 1,312,500元 │ 14,068元 │├──┼────┼───────┼───────┤│ 4 │林秀靜 │420,000元 │4,520元 │├──┼────┼───────┼───────┤│ 5 │戴雅婷 │ 1,120,000元 │ 12,088元 │├──┼────┼───────┼───────┤│ 6 │黃宜文 │910,000元 │9,910元 │├──┼────┼───────┼───────┤│ 7 │李克豪 │799,200元 │8,700元 │├──┼────┼───────┼───────┤│合計│││ 78,4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