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松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3979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83,86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96,4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95,9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