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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告
周黃存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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