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黃悅璇
- 當事人鐵雄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原告與被告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810,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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