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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告
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騰
被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00 元(即該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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