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 原告
- 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順騰
- 被告
-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00 元(即該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