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洪培睿
- 當事人周彥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周彥良 朱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金額│ ├──┼────┼───────┼───────┤ │1 │周彥良 │ 1,200,000元 │ 12,880元 │ ├──┼────┼───────┼───────┤ │2 │朱俊安 │ 700,000元 │ 7,600元 │ ├──┼────┼───────┼───────┤ │合計│ │ │ 20,4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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