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 原告
-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之蘊
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5,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15,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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