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哈赫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東儒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