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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告
哈赫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東儒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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