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葉映伶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原告與被告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