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春菊
- 被告
- 鴻頡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吉
- 被告
- 陳桂生
- 被告
- 靈巖山寺高雄市成功念佛會
- 法定代理人
- 施金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拆除廣告招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