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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春菊
被告
鴻頡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吉
被告
陳桂生
被告
靈巖山寺高雄市成功念佛會
法定代理人
施金佳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拆除廣告招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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