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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 上訴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慶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9,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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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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