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慶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9,0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