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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黃姿育
  •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 上訴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石慶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被 上訴人 石慶齡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 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上開裁定業於111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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