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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賴林呈
被上訴人
石慶齡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上開裁定業於111 年1 月6 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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