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 原告
-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讌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瀚陞
- 被告
-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慧琳
- 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