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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徐彩芳

原告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讌婷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瀚陞
被告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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