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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業東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長榮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柯權洲律師

抗告人與被告鈦豪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6 日110 年度訴字第1098號移轉管轄

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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