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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婕妤

上訴人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全部勝訴,並駁回其先位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1萬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7萬5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8,952元(000000-00000=889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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