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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陳建佑、黃婉萍

  •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 被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津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宋昀融 張博勝 被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被 告 津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萍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 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供本院送達對造),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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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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