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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昀融
訴訟代理人
張博勝
被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告
津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萍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附繕本供本院送達對造),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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