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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被告
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盈禎
被告
被告
林晏伊

      陳夢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 、3 、5 、6 之違約金欄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編號1 、3 、5 、6 違約金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蔣志宗

┌─────────────────────────────────────────┐│附表: │├──┬──────┬──────────────┬────────────────┤│編號│餘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起 訖 日 │利率年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約定利率 │者,按約定利率││ │ │ │ │10%計收 │20%計收 │├──┼──────┼────────┼─────┼────────┼───────┤│ 1 │1,600,000元 │自110年8月14日起│2.78033% │自110年9月15日起│自111年3月15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2 │400,000元 │自110年8月14日起│2.78033% │自110年9月15日起│自111年3月15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3 │280,000元 │自110年8月13日起│2.72% │自110年9月14日起│自111年3月14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4 │120,000元 │自110年8月13日起│2.72% │自110年9月14日起│自111年3月14日││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13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5 │1,875,000元 │自110年8月2日起 │1.5% │自110年9月3日起 │自111年3月3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2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6 │208,326元 │自110年8月2日起 │1.5% │自110年9月3日起 │自111年3月3日 ││ │ │至清償日止 │ │至111年3月2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4,483,326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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