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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萬3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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