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 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周律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請求應再將原判決附表編號1內容
「實際多加班不會多給錢」部分予以刪除,並廢棄該部分之判決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是以,本件上訴聲明刪除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