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 被 告 志展企業社即侯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與原告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嗣於110年7月30日與原告 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自110年5月25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給予寬限期一年,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1.655%機動計息(現為2.22%),另依系爭 契約第7條之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如有遲延,改 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即為5.22 %)計付,並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 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應自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10年7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㈡、又被告於109年9月18 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簽立借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嗣於110年7月30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8日止給予寬限期二年,按月繳息,寬限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借款利率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息0.155%計息,其後則按 1.655%機動計息(現年息為2.22%),另依系爭契約第5條之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如有遲延,改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加年息3%(即為5.22%)計付利 息及遲延利息,並依系爭契約第6條之約定,如逾期償還本 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應自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110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 15條之約定主張上開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本金總計1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暨同意書影本各1 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2 份、借據影本1 份、授信約定書影本2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影本2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影本1 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新臺幣) │ │(年率%)│ │ ├──┼──────┼────────┼────┼──────────────┤ │1 │1,000,000元 │自110年7月25日起│5.22 │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500,000元 │自110年7月18日起│5.22 │自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 │ │ │ │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總額│1,50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