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7號
- 上訴人
- 宇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政宏
- 被告
- 全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政宏
- 被上訴人
- 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審訴卷頁28),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