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宇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政宏、全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曾旭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宇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宏 被 告 全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宏 被上訴人 全展運通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補 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審訴卷頁28),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0,5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