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 告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為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吳盈良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朱萱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號(含日後改分之案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7日委託原告居間購買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57至96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地下1樓至7樓)(下稱系爭房地),並約定買賣總價款2%為報酬 ,嗣被告經由原告之居間,於108年7月24日在原告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億2千萬元與訴外人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洪劉燕秋、詹慶炎、詹慶光、詹慶輝、黃俊昇、梁文志等人(下合稱賣方)簽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被告並於同日簽立服務費確認單載明「應付總服務費240萬元」,詎被告迄未支付原告居間報酬240萬元等語,有其起訴狀可稽。而賣方對被告提出請求履行系爭買賣契約訴訟,但被告抗辯系爭買賣契約不成立等,經本院以 109年度訴字第307至311號判決賣方主張解除系爭契約及給 付違約金有理由,被告提出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案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等審理中等情,有上開案件查詢資料可憑。且兩造均同意「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等「確定判決」認定「系爭買賣契約「成立」且無民法第571條之不得請求報酬之情形及民法第 572條酌減之情形,被告即應依民法第568條之規定,給付原告報酬240萬元,「若」該「確定判決」認定「系爭買賣契 約「不成立」,或本件有民法第571條之不得請求報酬之情 形,被告即無庸給付原告報酬,因此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第1項之情形,兩造並同意本件之爭點㈠為「被告居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 度上易字第121號或其後所分案號之「確定判決」認定為準 )?」等情,有本院110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堪 認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1號號事件(含日後改分之案號)之法律關係即系爭賣買賣契約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