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境碩

原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