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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被告
蔡英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785元,應繳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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