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林德雲
- 當事人蔡英傑、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英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785元, 應繳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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