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英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785元,應繳裁判費10,74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