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楊淑儀

  • 當事人
    張森安林秀恒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張森安 住○○市○○區○○○街000號 林秀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 張淼森律師 孫暐琳律師 被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原告自應再補繳26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詹立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