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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淑儀

原告
張森安 住○○市○○區○○○街000號
原告
林秀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張淼森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孫暐琳律師
被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原告自應再補繳26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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