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 原告
- 張森安 住○○市○○區○○○街000號
- 原告
- 林秀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黃欣安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張淼森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孫暐琳律師
- 被告
-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原告自應再補繳26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