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森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張森安 住○○市○○區○○○街000號 林秀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黃欣安律師 張淼森律師 孫暐琳律師 被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3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原告自應再補繳263,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