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森安
- 即原告
- 林秀恒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鍾瑞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6萬元(計算式:00000000+488000×12×10=00000000),應繳裁判費1,113,07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