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森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森安 林秀恒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6萬元( 計算式:00000000+488000×12×10=00000000),應繳裁判費 1,113,07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