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余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天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雅慧